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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场运行处 发布时间:2006-3-29 17:20:59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是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稳定肉品市场的活体储备。为规范省级储备肉管理,决定开展安徽省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畜牧养殖业发展很快,生猪饲养场设施建设和技术、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省级储备肉管理工作,决定参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办法,开展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通过开展资格审定工作,将养殖规模大、设施健全、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队伍,确保省级储备肉储存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和基地场资质条件(见附件1和2),广泛征集本地区申报单位,严格审查,切实做好资格审定工作。
   
二、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
    1、企业向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单位资格;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2、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申报表(附件3);(2)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申报表(附件4);(3)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5)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6)饲养场布局平面图;(7)饲养场兽医防疫管理规定;(8)饲养管理规定;(9)经过审计的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资格初审
    1、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和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附件1和2)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所在市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复审,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于2006年4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三)饲养场现场审查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审查组,对文审合格的饲养场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参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现场审查表》逐项评审,并填写现场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分为:“合格(A级)”、“合格(B级)”、“不合格”。
    三、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和安排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计划
    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都合格的申报单位,将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承储单位资格。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计划将从具备资格的承储单位中,根据省级储备肉的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需要选择安排。同时,对具有承储单位资格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取消其承储单位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质条件
          2、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3、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代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4、省级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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